巨康鞋业 ——内包装(鞋盒)上应注明以下内容:1. 商标。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邮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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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包装(鞋盒)上应注明以下内容:
1. 商标。
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邮政编码明确。进口鞋类应标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以及代理商或经销商在国内依法注册的厂名、厂址和邮政编码。
3. 产地:指该双鞋制成品地点。
4. 产品名称:由帮面材料、加工工艺、使用对象三部分构成。
5. 帮面材料:面革分为单一材料和混用材料。注:使用单一天然皮革材料的鞋类产品,应标注天然皮革材料的名称,如牛皮、羊皮等;(头层皮说明需与真皮分开,不得混用)天然皮革与其他材料混用或不同天然皮革之间混用制成的产品,应标注如:牛皮/人造革混用、牛皮/猪皮混用等;使用单一非天然皮革或非天然皮革混用材料的产品,应标注如:人造革,而不能标注“皮”。
6. 执行标准:根据产品类别确定,如QB/T 2955-2008休闲鞋、QB/T 2880-2007儿童皮鞋、GB/T 22756-2008皮凉鞋等,或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备案的标准。
7. 颜色、货号等。
2.2.2 每双鞋的内包装里应有以下内容:
——三包期限(可以单独的三包卡形式出现):具体期限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由产品的生产企业根据产品实际的质量特性确定。
——检验合格标识(可以单独的合格证形式出现)。
——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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